江西吉安万安县政府-万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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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油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粮油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用于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轮换亏损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收储管理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可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采购、交易平台竞价采购等方式购入,入库品种及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商议确定。储备粮: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三家下达收购计划规定的收购期限内,启动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的,储备粮收购价以最低收购价为准;当年未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的,参照中储粮、省储粮轮库价及市场行情具体商定收购价格。储备油:县级储备油为普通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油),品种主要包括菜籽油、稻米油、玉米油、大豆油等质量稳定、可靠的食用油,品质等级和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可多品种储存。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仓储和检化设施等存储业务能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静态储备(特殊情况下实行动态储备,管理费用另行确定)。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定,不得异地存储,不得委托代储。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轮换周期内由于储存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再由三家向县人民政府转呈报移库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下发抄告单后方可移库;轮换时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在承储库点内,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制作仓牌,健全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管。第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油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的品质,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储备粮油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储备粮油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定。第三章粮油轮换第十四条在保持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油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油予以轮换,同时购进同等数量的新粮油,以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要求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的粮油。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入库年限等情况,每年年初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轮换建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经县政府批准,联合下达轮换计划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对品质发生变化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油,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储备粮的轮换周期为三年,储备油的轮换周期为*个月。考虑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品质变化、市场形势、仓容匹配等情况,经批准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或延后安排轮换,但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个月,储备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一)管理方式。为促进县级储备粮油在复杂市场条件下良性循环,经县政府批准,在落实县级储备粮油利费等各项补贴前提下,采取均衡轮换制度进行等量轮换,即:每年年初经县政府批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当年市场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库成本,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明确轮换时间、数量、品种、库存成本等。县财政局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库成本,重新核定有关补贴。企业轮出粮油后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销售盈利全额存入财政专户;轮入粮油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新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新核定的入库成本发放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粮油不得列入县级储备粮油。(二)轮换方式。承储企业可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销边购”方式进行轮换。*.“先销后购”轮换。粮油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油购进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新核定的库存成本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先购后销”轮换。由县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边销边购”轮换。由县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资金需求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企业粮油轮换进度,在企业购买时发放贷款,销售时收回对应贷款。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出应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入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采购、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年。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市场交易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市场交易费由县财政负担。第十八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农业发展银行对已批准轮换的要及时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粮油动用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资金管理 ?(一)财政补贴资金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出入库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和程序据实拨付。粮油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不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第二十三条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政府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储备粮保管费用为每吨每年补贴***元,收购费用原粮每吨补贴**元,轮换费用为每吨补贴***元/三年。储备油管理费用包干(含收购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补贴****元。第二十四条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县级储备粮油及轮换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补足动用的粮油储备,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二)信贷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县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县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储备粮油贷款利率规定。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油)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县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油应及时向县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县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县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贷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二)未按规定和程序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的;(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油信用贷款资金的;(四)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由承储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品质不宜存的;(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六)以县级储备粮油办理抵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七)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商业经营性业务混存的。第三十条在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图片附件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万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万府办字〔****〕***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