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农药复配及年产500吨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年产****吨农药复配及年产***吨微量元素水溶 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吨农药复配及年产***吨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物理复配工艺,不发生化学反应,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街道创业路*号,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内。项目不新增用地,改造现有厂房,保留现有的*条固体制剂生产线,新建*条固体制剂生产线和*条液体制剂生产线,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公辅工程,建成后全厂形成固体制剂****吨/年、液体制剂****吨/年的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质检废水、滤筒清洗废水,生活废水和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设施(沉淀除杂+SBR处理工艺)处理后接管至江苏省丹徒******处理,接管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三级标准和江苏省丹徒******接管限值要求。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质检废气,工艺废气主要为包装、投料、混合、出料、捏合、造粒、烘干、筛分、检测、自动化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滤筒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工艺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一级喷淋处理后排放。质检废气通过万向罩、通风橱收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浓度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标准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SS≤*.***/*.***吨、动植物油≤*.***/*.***。 水污染物: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吨、氨氮≤*.***/*.***吨、总氮≤*.***/*.***吨、SS≤*.***/*.***吨、氟化物≤*.*****/*.*****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吨、硫化氢≤*.****吨、氨≤*.****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吨、硫化氢≤*.*****吨、氨≤*.****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