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用“三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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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水表、电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准确性和公平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霄县辖区内(含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下同)民用“三表”的生产、安装、使用、检定、维修、更换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原则,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民用“三表”量值准确、运行安全、服务规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民用“三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下简称“三供企业”)应:采购经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规范安装、定期轮换、及时维修;公开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配合用户查询计量数据;对计量异议主动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三章?民用“三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民用“三表”生产企业须型式批准通过,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口民用“三表”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强制检定。 第七条 “三供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安装民用“三表”,安装前需经首次检定合格;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损坏“三表”,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三供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开展运行检查并记录。 第八条 民用“三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和限期轮换制度,周期为:水表不超过*年;电表不超过*年;燃气表不超过**年;如“三表”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对检定周期有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的周期执行;轮换费用由“三供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用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三供企业”开展不少于*次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三表”检定合格证明;安装、轮换、维修记录;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条 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三供企业”申请复核;争议未解决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建立“三供企业”信用档案,对以下行为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公示: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三表;拒不配合计量纠纷调查;多次因计量问题被投诉且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联合住建、发改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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