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万安县政府-【起草说明】《万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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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万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必要出台新的《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六条,包括费用名称及性质、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环节、减免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费用名称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将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费用名称变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二是明确了征收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原有的城乡规划已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相应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的概念也相应调整为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概念。为适应这一变化,《办法》规定,凡在本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明确了征收主体和征收环节。征收主体为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环节为在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是明确了征收标准。按照《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号),确定了我县具体征收标准。五是明确了减免规定。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事项”。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征收部门按职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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