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关于清理整治来宾市新侨路、星城路、绿源路、公园路等市政道路人行道上堆放的杂物和石头等物品的通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各市民、相关当事人:为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来宾市新侨路、星城路、绿源路、公园路等市政道路人行道上占用盲道堆放的杂物和石头等物品进行清理。现通告如下:一、请各业主及相关当事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年*月*日止),自行清理上述市政道路人行道上堆放的杂物及石头,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执法力量集中清理整治,因逾期未清理而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各业主及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二、清理过程中,本机关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物品损失,但对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物品损坏、遗失等情形,本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服从管理或煽动闹事、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来宾市兴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万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