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作出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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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作出决定的公示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作出决定的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年*月**日-****年*月**日(共*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传   真:****-*******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号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 (二)项目性质:扩大 (三)建设单位:****** (四)建设地点: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云吟村**社 (五)项目概况: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位于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云吟村**社,原设计处理规模为*万立方米/日,扩建后处理规模为*万立方米/日,******投资建设,服务范围为夹江县县城及黄土镇西南片区,收集处理片区内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公共商业废水以及少量经预处理达标后纳管的工业生产废水,污水处理厂采用“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改良AAO→二沉池→高效沉淀→反硝化深床滤池→紫外消毒→接触消毒→达标排放”工艺。 (六)主要结论: *、******扩大设置乐山市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编号:FC--******--****--SH--**。 排污口地理位置: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云吟村**社龙头河左岸,排污口口门位于污水处理厂南侧约**米的龙头河左岸。 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北纬**°**′*.**",管道底板地理高程***.**m。 排污口类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入河方式:管道排放。 受纳水体:龙头河。 *、本项目排水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DB**/****-****)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未列入的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最大允许排放量*万立方米/天,污染物最大控制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总磷*.**吨/年。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的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号)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标牌、标识。 *、建设单位要加强排水管理,编制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在总排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特征污染物。 *、入河排污口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接受监督检查,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若新增、更改此次批复的污水处理能力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等,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定手续。 此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时,******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在拆除或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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