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江源区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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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气、公平负担、促进管理的原则,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制定我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根据《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居民配气价格为*.**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元/立方米。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一)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阶梯气价。居民一档阶梯气价为*.**元/立方米,二、三档阶梯气价按*:*.*:*.*比价确定,即二档为*.**元/立方米,三档为*.**元/立方米。第一档用气量,每年每户***立方米以下部分(含***立方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每年每户***-***立方米部分(含***立方米),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每年每户***立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实施范围。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原则上*人及以上),用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地址与天然气户表装置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气量数,每增加*人,第一档气量增加**立方米;第二档气量增加**立方米,相同人员不同用气地址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要及时到城市供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非居民执行居民气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执行*.**元/立方米。实施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已调整为居民用地)等国家、省和市明确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其他非居民用户。(二)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为*.**元/立方米。三、独立采暖用气价格对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原则应单独装表,执行*.**元/立方米,也可不单独设立分类,统一纳入分档气量,按消费量执行分档气价。四、低收入群体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影响,对城区使用管道燃气低保户和特困户,执行每年减免*立方米用气量。供气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到低保户和特困户相关信息共享,切实将低收入群体供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五、有关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拓展燃气用户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用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年*月**日责任编辑:政数局初审:张志刚复审:赵松雷终审:单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