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关于注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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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经营终止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依法予以注销。经营机构名称:厦******(中海万锦熙岸游泳馆)经营机构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田洋一里**号法定代表人:郑德发经营场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田洋一里**号经营场所负责人:郑德发许可项目(范围):游泳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人、*人发证日期:****年**月**日许可证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公告附: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年*月**日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