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5]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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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自然资执(规)罚[****]第*号
吉林******(单位/个人):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建设的万悦大酒店未经验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十家子村开工建设万悦大酒店项目 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讯问笔录
*.现场照片
*.建设项目违法情况转办函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罚款人民币*****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莫东来
电话∶****-*******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