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 林罚决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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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林罚决字[****]第*号 被处罚人姓名:蔡永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无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三组 被处罚单位称: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年至****年*月**日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三组树林带中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朱雀**只,黄雀*只,金翅*只,燕雀*只,小鵐*只,黄梅鵐*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公安侦查卷宗材料、现场询问笔录、照片、当评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猎捕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猎捕的工具(粘网)。 *、并处罚款:****元(肆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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