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催字【2023]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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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自然资催字【****]第**号吉林******: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岭南大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西北角开工建设澳达世纪家园小区*号商网、*号商网、*号设备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自然资执(规)罚【****]第**号),并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
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罚款、补办相关规划手续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 ****-********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