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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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松城罚先告字〔****〕第F-***号当事人:庞殿勤出生年月:****年**月????????????????性别: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嘉苑A座四单元***室??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涉嫌在松山区中昊嘉苑小区东门东北侧违法设立阻车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在松山区中昊嘉苑小区东门东北侧违法设立阻车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的规定,我单位已于****年*月**日对你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赤松城责改通字〔****〕第F-***号*份,责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因擅自设立阻车桩而造成破损的地砖进行补救修复,恢复原状,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建法〔****〕***号第二部分城市建设和管理(三)市政管理部分第**项:“违法行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对应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进行改正,限期清理,对因擅自设立阻车桩而造成破损的地砖进行补救修复,恢复原状,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联?系?人:姚呈力????????????联系地址:铁东街道办事处六楼联系电话:****-*******??????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