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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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的通知》(黑建规〔****〕*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的通知》(伊住建规〔****〕*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统一按照省建设厅印发的上述文件执行。 已按原市级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继续有效,新立案案件一律适用省级裁量标准,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的通知(黑建规〔****〕*号)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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