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自贡市贡井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2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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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元)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翁*贵川 ****交简罚〔****〕*号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年 **月 **日 **时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CT****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年 **月 **日 **时 **分,驾驶员翁*******所属车辆川 CT****在自贡彩灯大世界附近揽客,投诉人将要乘坐该车时,驾驶员拒绝使用计价设备,投诉人未上车。该车辆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王*川 ****交简罚〔****〕*号堵车为由,拒绝载客。****年 **月 **日 **时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CT****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年 **月 **日 **时 **分,驾驶员王*所属川 CT****小型轿车,在自流井区同兴路遇到 *名乘客招手示意,当时该车辆处于待客状态。驾驶员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后,以堵车为由,拒绝载客。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陈*兵川 ****交罚〔****〕*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当事人陈*兵驾驶川C*B****在贡井区西城壹号小区门口上客一人,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该名乘客与当事人互不相识,乘客通过微信小程序中的腾讯出行服务下单,目的地为自贡云舍酒店。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简*明川 ****交罚〔****〕*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年 **月 **日 **时 **分许,当事人简*明驾驶川C*****在贡井区和平广场上客一人,通过调查,该名乘客与当事人互不相识,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向当事人支付 **元乘车费用,通过系统核查,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微信收支记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黄*琴川 ****交罚〔****〕*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年 **月 **日 **时 **分,当事人黄*琴在贡井区交通执法大队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发现,当事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川 C*****中型仓栅式货车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进行检验。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张*平川 ****交罚〔****〕*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当事人张*平驾驶川CXK***,在贡井区西城壹号门口,上客 *人,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乘客与当事人互不认识,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目的地为自流井区音皇国际 KTV(同兴路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贡井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