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关于处理违停被拖移车辆的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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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车辆于****年*月**日因在人行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拖移至西屏街道青云路***-*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个月,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将对拖移车辆依法处理。*.请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于上班时间前往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屏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受处理。*.西屏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地点:西屏街道青云路***-*号。*.上班时间(上午*:**-**:**;下午*:**-*:**)请拨打电话:****-*******;非上班时间请拨打值班电话:******。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下载附件: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