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万安县政府-关于公布万安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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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号)、《关于开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吉府执监字〔****〕*号)有关规定,万安县司法局开展了全县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万安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全县**个法定行政检查主体和*个依法受委托行政检查的组织名单公布如下。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序号名称种类备注*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等*万安县档案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教育体育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科学技术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公安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民政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司法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财政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行政机关**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交通运输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水利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农业农村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万安县文物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应急管理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林业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统计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医疗保障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芙蓉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五丰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百嘉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韶口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高陂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潞田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枧头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罗塘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弹前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沙坪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夏造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宝山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顺峰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涧田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万安县武术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机关二、受委托行政检查组织序号名称种类备注*万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受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条*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万安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受万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万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受万安县医疗保障局委托行政检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三、其他事项*.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县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依各单位申报情况,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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