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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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及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下同)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核、审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按照《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应用磷石膏产品实施办法》执行。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七条 强化规划引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一)新建项目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二)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三)预备项目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进行编制:(一)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城建项目计划协同编制、同步报审。城建项目计划牵头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城建类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发改委会同交通、水利、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其他类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形成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二)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出台。第十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中预备项目可适当启动前期工作,待转入新建项目后方可实施,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市发改委每年年中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期调整计划,并按程序审定。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计划。其他需临时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总投资***(含)—****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含)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市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局审批实施方案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市数据局审核后,再报市发改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预算计划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一)应急项目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认定及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二)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开工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步报市政府,事后*个月内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审批。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编写。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重大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并提请市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报市委审定。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开展初步设计。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要求,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超出估算**%及以上的,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市发改委或其他有权限部门审批。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第二十三条 投资规模***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含)—****万元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城市更新类项目按相关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按照《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可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宜昌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市本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履行变更程序,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并不予支付因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造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评审金额。超过财政评审金额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变更批复单位需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变更。一类变更:中标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万元及以上的;中标合同金额***(含)—****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及以上的。二类变更:中标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含)—***万元的;中标合同金额***(含)—****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含)—**%的。三类变更:中标合同金额***万元以下项目的单次变更,造价减少的单次变更,及一、二类变更以外的其他情形。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由于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单次变更中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抵扣后的增减金额划分变更等级。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由原概算核定部门审批。项目单位须在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原概算核定部门审批。二类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须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内控制度,强化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变更联系单;(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三)工程变更预算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一类、二类变更审批后,如需重新招投标的,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变更批复文件等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另外招投标的,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第六章 概算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三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调整概算。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提供法定申报材料,按程序调整。(一)超过原批复概算**%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以采购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原概算核定部门委托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二)超过原批复概算**%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以采购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原概算核定部门委托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第三十八条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单位制定调整方案(含法定申报材料,按管理权限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来源),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原概算核定部门委托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发〔****〕**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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