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重新报批)环境...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详细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号项目名称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重新报批)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处理处置* 大类危险废物,规模合计* 万吨/年。 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MA*W*TL***法定代表人姓名张雄健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年**月**日 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当前状态 备注【正文信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你公司报批的《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我厅于****年**月以粤环审〔****〕***号文批复《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原设计处理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大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模合计*万吨/年,本次重新报批拟变更调整为处理处置HW**、HW**、HW**、HW**、HW**、HW**、HW**、HW**等共*大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模合计仍为*万吨/年。其中,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大类,处置规模****吨/年;采用等离子技术处置*大类,处置规模***吨/年;采用消毒技术处理*大类,处理规模****吨/年;采用综合利用技术处理*大类,处理规模*****吨/年;采用物化技术处理*大类,处理规模*****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潮州、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医疗废物焚烧烟气、等离子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中表*“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微波消毒环节消毒设施废气、车间环集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GB*****—****)中表*“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活性炭再生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中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废包装桶综合利用环节、物化环节、废水处理环节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DB**/****—****)中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废包装桶综合利用环节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物化环节产生的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DB**/**—****)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装置和设施,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DB**/****—****)中表*“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中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回用或经蒸发设施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潮州市凤泉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严格落实防渗等管控措施和跟踪监测、隐患排查等要求,防止项目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包装桶综合利用系统产生的残液等危险废物依托本项目自行处理处置,医疗废物焚烧系统产生的飞灰、蒸发浓缩装置产生的蒸发残余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等环节管理,以及全厂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吨/年、**.**吨/年以内。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潮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联系电话:***-********传真:***-********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