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曹仕刚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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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刚: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龙湾区沙城中心西街**号开设赌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年**月初至****年*月*日,你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在沙城街道中心西街**号赌场内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和现金帮助赌场倒款和支付结算。你在该赌场内微信共计倒款*****元,获利****元。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你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上事实有你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刑事辨认笔录、书证、扣押清单、电子数据、身份资料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查证,你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沙城派出所告知人: 张万益、易明伟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年 * 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