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转发“民创系”集资诈骗案集资参与人补充填报信息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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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柏星:由我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执罚决字[****]第******号)、《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异议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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