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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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各市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对依据充足或实践需要的公共资源交易新领域,各市可先行纳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编号项目类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注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A**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A**市政基础设施工程A**城市轨道工程A**公路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水运工程A**水利工程水利部门A**铁路工程铁路部门A**农业工程农业农村部门A**林业工程林业部门A**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部门A**自然资源工程自然资源部门B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B**土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部门B**探矿权出让B**采矿权出让C国有产权交易C**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C**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D政府采购D**货物类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D**工程类D**服务类E碳排放权交易E**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部门F排污权交易F**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生态环境部门G林权交易G**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林业部门H医用设备采购H**乙类及其他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I疫苗采购I**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疾控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执行。J农村集体产权交易J**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农业农村部门K水权交易K**水权交易水利部门L无形资产交易L**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相关主管部门L**公共数据交易数据管理部门M用能权交易M**用能权交易发展改革部门N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N**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Z其他交易Z**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门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号)和有关规定执行。Z**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海洋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执行。Z**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Z**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供销合作社Z**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余量砂石料交易自然资源部门Z**非砂石类矿山开采产生砂石料交易自然资源部门Z**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分享到:[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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