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赊欠农资惹纠纷 保障权益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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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贺毅 管波)新湖农场矛调中心近日高效化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柔性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获司法确认,有效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据悉,农资店主崔某与老客户黄某因**万元赊购化肥款产生争议。崔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矛调中心求助。黄某则反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 调解员立足法理情,耐心剖析利弊、明晰焦点。一方面引导黄某认识久拖债务的法律后果与信用影响,另一方面体谅崔某经营压力。最终促成双方互谅:黄某承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万元本金,并自愿承担*.*万元合理损失。协议经新湖法庭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本案是新湖农场司法所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的缩影。中心始终将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精准疏解矛盾根源,致力将风险化解于萌芽、消弭在基层,为营造辖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