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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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号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法定代表人:陈*诚地址: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屏******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露天堆放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猪场第四口氧化塘南侧下方有*个土坑,第*口土坑有污水溢流至外环境;*.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结果显示:*月**日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氨氮***mg/L、COD ***mg/L、总磷**.*mg/L。其中: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的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排放限值(COD ***mg/L、氨氮**mg/L、总磷*mg/L);*.你公司第四口氧化塘南侧山林消纳地内露天堆放有猪粪,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陈*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露天堆放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的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排放限值(COD ***mg/L、氨氮**mg/L、总磷*mg/L);*.****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第**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于****年*月**日前对*个土坑内的粪污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将露天堆放的粪污******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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