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关于公布伊春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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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贯彻落实《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附件:伊春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伊春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伊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伊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伊春市教育局
*.伊春市科学技术局(伊春市外国专家局)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伊春市公安局
*.伊春市民政局
*.伊春市司法局
**.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伊春市水务局
**.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伊春市商务局
**.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伊春市文物局)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伊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伊春市应急管理局
**.伊春市审计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伊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春市知识产权局)
**.伊春市体育局
**.伊春市信访局
**.伊春市统计局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伊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伊春市林业和草原局
**.伊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伊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伊春市数据局
**.伊春市档案局
**.伊春市公务员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伊春市新闻出版局(伊春市版权局)
**.伊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伊春市国家保密局
**.伊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伊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伊春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