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关于修改天长市第二中学5#教学楼工程(皖M4140029)施工招标文件局部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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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在网上发布“天长市第二中学*#教学楼工程(皖M*******)”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原招标文件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现修改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本调整说明作为本招标文件(皖M*******)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招标人:天长市教育局招标代理机构:天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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