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沈家门海鲜夜排档29号、44号、48号、55号摊位拍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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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别说明作为《拍租规则》的补充,与《拍租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拍租标的:沈家门海鲜夜排档①**号、②**号、③**号、④**号摊位。三、本次夜排档摊位租赁期限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年*月*******对拍租标的瑕疵问题,不承担担保责任。五、保证金:正式参拍人必须在报名时缴纳保证金******元。六、拍租会时间及地点:时间****年*月**日下午*时半。地点:舟山市普陀区招投标中心四楼拍卖厅。七、租赁人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海鲜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八、拍租标的限价:采取下限保底价每月****元,上限封顶价每月*****元(从第二经营年度(含)开始,每月的租赁费在前一年每月租赁费基础上递增****元。)因考虑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中标后每年可免缴一个月租赁费)。在此幅度内公开拍租。如该摊位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参拍者达到上限价的,在该对象中抽签中标,抽签实行二轮抽签,第一轮按报名序号前后抽“抽签号”,再按抽签号顺序抽中标签。九、拍租成交后,承租人凭拍租成交确认书三天内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海鲜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普陀区沈家门海鲜夜排档摊位、财产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双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按合同书上条款履行,并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十、夜排档摊位内设备、设施实行统一配置,有偿使用,确定有偿使用费为****元/年,于中标后一次性交清。夜排档摊位使用的台布,实行集中清洗,费用采取按月包干制,确定每月每户为***元(如有调整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十一、排档区域内设备设施属国资所有,承租者对所有财产保管负全责。财产损坏的由承租户照价赔偿,特别在发生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时,承租户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资产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对夜排档所有设备、设施全面实施检查管理,对损坏、不符合卫生及美观要求的设备、设施有权责成承租户及时调换,所需费用由承租户自理,对拒不执行者,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二、夜排档日常经营中摊位所发生的税务、工商、卫生等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户自负。十三、夜排档摊位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包,一经查实发现,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将收回该摊位经营使用权。十四、承租人对在本摊位内个人经营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及法律责任应负全责。十五、在整个租赁期间,经营时间由夜排档管理服务中心安排,若遇恶劣天气,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决定所有摊主停止营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十六、租赁合同期内,因政府要求造成夜排档不能正常营业的或者停止经营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与服从。若发生此等情形,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但租金按照实际经营日期作相应的扣减。若遇承租户出现意外事情(死亡),租赁合同立刻失效,摊位由夜排档管理中心收回,收回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若有财产毁损的必须照价赔偿(除易耗品)。收回的摊位再向社会公开拍租。十七、付款方式和时间:采用先付款后使用原则,拍租成交后,签订合同日起先缴纳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逾期不缴的,视为自行放弃摊位租赁权,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十八、拍租标的移交使用:待第一期成交款付清后三天内交付使用。十九、拍租人提供的《拍租成交确认书》、《拍租规则》、《拍租标的情况特别说明》作为本次夜排档摊位拍租组成部分,与《沈家门海鲜夜排档摊位、财产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可分割,若有不一致规定的,以《沈家门海鲜夜排档摊位、财产权使用租赁合同》为准。二十、本特别说明最终解释权属委托方(业主单位)及拍租人******普陀分公司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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