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百顺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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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宁环罚〔****〕**号屏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ER*R法定代表人:叶*新地址: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后地自然村马腰坑山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年*月********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股东吴*进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区猪舍靠西侧围墙外埋有一根黑色管道,黑色管道一端通往猪舍内,另一端沿着山体埋设,该管道通往旺坑水库岸边,分为两条支管,设有两个排污口,猪舍废水通过该管道排入库区;*.*月**日现场检查时,*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年*月**日、**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叶*新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吴*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年*月**日、*月**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月**日对股东吴*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我局调取的《屏南县******养殖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应当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菜地浇灌,不排入地表水;*.****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第*号),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月**日查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年内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年*月**日、*月*日、*月**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以及****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证明你公司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年*月**日、*月*日、*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月**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月**日对股东吴*进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第*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于****年*月*日提供《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月*日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个月以上、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含本次)、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有较轻影响、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一般废水、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一般废水超标***倍以上、**吨以上不足 *** 吨、Ⅲ类水域等因素******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号)要求,停止排污行为,并拆除私设的排污管道和污水排放口,责令改正内容已执行到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出的罚款数额为**.*万元,鉴于你公司已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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