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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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宁环罚〔****〕**号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法定代表人:陈*诚地址: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屏******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和相关人员潘*玉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最后一口氧化塘处设置有*个污水排放口;*.根据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你公司的生产废水实行零排放,不应设置有污水排放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陈*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年*月**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第*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最后一口氧化塘末端石壁石缝处COD浓度<*mg/L,总磷浓度*.** mg/L,氨氮浓度*.** mg/L,证明你公司排放口水质均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 mg/L、氨氮** mg/L、总磷*.*mg/L);*.****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实行零排放;*.****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年*月*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年*月**日、*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对你公司经理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第*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含本次)、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有较轻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过失、排污口已投入使用、限期内改正或逾期不足*天改正、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等因素******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号)要求,于*月**日前拆除最后一口氧化塘处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