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江苏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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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年产****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工业园区,拟租用镇江市******位于丹徒区荣炳工业集中区的*#生产车间西侧部分区域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t汽车零部件及表面发黑处理规模。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评估意见(南培评估〔****〕***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为除油和酸洗后产生的清洗废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宝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中B等级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天然气加热装置配套低氮燃烧系统,燃烧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米高排气筒(DA***)排放;酸洗槽产生的酸洗废气(氯化氢)、发黑槽产生的发黑废气(氨)及盐酸储罐产生的大小呼吸废气(氯化氢)收集后进入碱液喷淋装置,尾气通过**米高排气筒(DA***)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浓度限值要求;发黑生产线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m排气筒的排放速率限值;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中厂界标准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浮油、废碱、废酸、皂化废液、含油抹布、污泥、废包装物、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五日生化需氧量≤*.***/*.**吨/年;悬浮物≤*.***/*.**吨/年;氨氮≤*.***/*.***吨/年;总磷≤*.***/*.****吨/年;总氮≤*.***/*.***吨/年;石油类≤*.***/*.***吨/年;LAS≤*.***/*.****吨/年;全盐量≤*.***/*.***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颗粒物≤*.**吨/年,氯化氢≤*.***吨/年,氨≤*.***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氯化氢≤*.***吨/年,氨≤*.***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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