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青〕征地告[2014]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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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居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惠康路、西至规划居住用地、北至规划商业用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 向阳村**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 向阳村*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 向阳村*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 向阳村*队****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告[****]第***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年*月**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