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朝安南路2号地块建筑物拆卸及残余物资回收处理”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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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须知中关于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提交及出席开标会议人员要求的内容澄清如下:*、由于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和银行汇款(或转账)两种提交方式,故招标文件第**页最后一行第**.*款“……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凭据单独密封……”的内容中,将“和投标保证金凭据”予以取消。即投标人不用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金凭据。为保证开标前的保证金核查,采用银行汇款(或转账)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携带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凭证原件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第**页第**.*款“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代表及派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到场参加开标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款的内容不一致。现明确为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款规定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含此前发出的澄清通知)的其余内容与本公告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公告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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