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广东省阳春监狱罪犯个人购物及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4-1470GD01CL33)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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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月*日 发布的广东省阳春监狱罪犯个人购物及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CL**)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因招标文件中的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原因,现将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澄清:*.原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三章投标邀请中的第*条第*.*款“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阳江地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阳江地区《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澄清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阳江地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三章投标邀请中的第*条第*.*款“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每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澄清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每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原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三章投标邀请中的第*条第***.******.***款“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阳江地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阳江地区《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查)”澄清为:“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阳江地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原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三章投标邀请中的第**条“投标时间:****年*月**日*:**~*:**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月**日*:**”澄清为:“投标时间:****年*月**日*:**~*:**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月**日*:**”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如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未变更部分,仍按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执行。特此公告。采购人名称:广东省阳春监狱采购人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黎小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号粤海大厦**楼电话:***-**** ****-*** 传真:***-**** ****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