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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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黄国生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黎转玲电话:****-*******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号***室被投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号电话:****-*******江门市******参与了“新会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服务资格项目招标”(采购项目编号:XHGPC****NO***)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新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一、 评标标准“企业人员”评审内容中,对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人数有加分要求,认为评分内容的设置存在不公平现象,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二、评标标准“企业财务状况”评审内容中,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额按排名得分,认为该财务状况的评分设置是对不同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工程造价咨询总业绩”评审内容中,评分所占比重大,编审**亿以上的才能得**分满分,是与当地造价业务实际情况和本招标项目的特点不相适应,是对中小企业和江门本地企业的排斥。另外,对质疑复函中答复 “将对该项目评标细则进行相应修改”,但在之后发出的“关于新会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服务资格项目变更的通知”中未体现任何修改。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评审投资工程业绩”评审项目中,需要编审额**亿元以上才能拿满分,认为该评分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和当地造价业务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是对中小企业和江门本地企业的排斥。对上述投诉事项已依法调查终结。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企业人员”评审内容中,将造价师和高级工程师的人数作为服务评分的其中项目列入评分因素,其权重设置是结合该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二、“企业财务状况”评审内容中,将企业财务状况列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是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因此,企业财务状况是法定的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将其列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对不同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三、“工程造价咨询总业绩”的评分权重设置,是结合该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符合**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和江门本地企业的排斥的情况。另外,新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关于新会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服务资格项目质疑的复函》中第三条第四点中明确:“‘企业造价咨询业绩’评审项目中设置的‘江门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绩’项目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可能,本中心将该项目评标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核实,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在《关于新会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服务资格项目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该项目评标细则进行了修改,即通知中第二条“删除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项‘商务评分’中‘江门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分)’评审项目”。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评审投资工程业绩”的评分权重设置,是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而设定,符合**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和江门本地企业的排斥的情况。综上所述,新会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服务资格项目招标(采购项目编号:XHGPC****NO***)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新会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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