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热表抄表系统及热表检测平台建设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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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表抄表系统及热表检测平台建设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现对采购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变更。 一、原内容“四、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相应服务。 *.供应商必须****年*月*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必须具有已完成且正常运行的同类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开标时须提交合同原件和使用单位签章的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若不能提交齐全,做废标处理)。 *.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变更为“四、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相应服务。 *.供应商或者所投产品厂家(厂商)于必须****年*月*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必须具有已完成且正常运行的同类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开标时须提交合同原件和使用单位签章的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若不能提交齐全,做废标处理)。 *.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 三、本函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函为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日照市泰安路***号国际大厦A座**楼****室(******) 联 系 人:李帅 联系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投标人签章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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