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加强水源地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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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山西省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 《意见》)。《意见》规定,水源地水库库区及两侧临水公路,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必须通行的,交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意见》从九个方面对水库及其大坝安全管理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加强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加大水库安全保护力度的相关措施。根据《意见》,今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按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的,不得投入蓄水运行。对功能萎缩、病险严重、安全风险过大或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为全面加大水库安全的保护力度,《意见》明确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大中型、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做公路。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拆除。《意见》同时对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提高水库管理队伍素质等进行了说明。据了解,我省现有各类水库***座,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省人口一半以上,水库工程年供水量占到全省供水总量近**%。但和全国一样,我省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年代后期和**年代前期,普遍存在着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超期运行、淤积严重等突出问题,水库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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