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定点评估招标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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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定点评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CGFZ****)答疑公告如下:*、答疑中第一条所说的“合肥市财政局****年*月**日已公开招标入围的*家房地产评估定点中介机构(编号:****CGFZ****),分别是安******、安******、安徽国******、安徽建工房******,按原合同规定正常履约(合同期为****年*月*日-****年*月**日),并与本次拟招标的*家定点评估中介机构(共*家)共同为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提供服务(包含市场调查工作)。”以上四家直接定点机构在****年原项目招标文件中,在项目慨况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价值评估”,而本次招标:“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税收的流失,拟招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为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提供参考依据。”这说明这是两次不同目的和需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招标项目,而原投标人及后来中标人也基于招标需求及服务内容进行投标,现在采购人直接引用原四家中标单位直接成为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定点评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CGFZ****)的中标单位,扩大了原招标服务范围,显然对(编号:****CGFZ****)原投标人及(项目编号:****CGFZ****)的现投标人均造成了不公,难以体现招投标行为的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性。答:****年项目(编号:****CGFZ****)和****年项目(编号:****CGFZ****-*)均是选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方法、依据的准则等是一致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为了满足业务需求,所以本次增招*家单位,本次招标是对****年项目(项目编号:****CGFZ****-*)的补充招标,故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本次答疑,采购人直接确定的四家中标单位(编号:****CGFZ****)作为(项目编号:****CGFZ****)的中标人,我公司觉得不妥,因两次招标项目需求不同,投标人资格也有区别。原(编号:****CGFZ****)项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上(不含暂定)资质,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具有不少于*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而(项目编号:****CGFZ****)项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上(不含暂定)资质; *、具有不少于*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最近三个月社保局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原件);*、具有本地方服务的能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答: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资格低于****年项目(项目编号:****CGFZ****-*)投标人资格,****年招标选定的*家中标中介机构符合****年招标项目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联系方法:单位: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合肥市阜阳路**号(原合肥市委)四楼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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