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日照市新营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更正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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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投标人:日照市新营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T-RZCG****-****),于****年*月**日分别在日照市政府采购网、日照市政务网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现就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作如下统一变更说明:原招标公告「四、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招标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有效的国家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肆级及以上资质。*.注册地在山东以外的供应商须在山东地区设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若为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还须提供合作售后服务协议原件及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变更为:*.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招标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注册地在山东以外的供应商须在山东地区设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若为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还须提供合作售后服务协议原件及合作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二、时间地点变更:原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至**:**、**:**至**:**(节假日除外)”现变更为“延期至****年*月**日,每天*:**至**:**、**:**至**:**(节假日除外)”。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年*月**日**:**-**:**”现变更为“****年*月**日**:**-**:**”。原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现变更为“****年*月**日**:**”。原开标时间“****年*月**日**:**”现变更为“****年*月**日**:**”。原开标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日照新市区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四楼第六开标室”现变更为“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日照新市区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四楼第五开标室”。三、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济******日照市新营中学****年*月*日请各潜在投标人收到本变更说明后,将回执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邮rzdyjs@***.com……………………………………………………………………………………………………………………………………回 执致:济************于****年*月*日发出的日照市新营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T-RZCG****-****)的变更说明【编号:WT-RZCG****-****-*】,并对此无任何异议。特此确认投标人名称: (盖章)联 系 人: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