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2013年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采购项目(2)第一标段、(3)第八标段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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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投标人:******青岛分公司组织的****年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第八标段(项目编号:T-********-***、***),现作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要求:第一标段:教师计算机(一体机)(设备名称:商用一体机),此项目招标的设备是商用一体机。而评分标准分项表**.*业绩部分评审项目分数评分标准企业业绩*分自****年*月*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次招标控制价的,每份得*分;满分*分。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财政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和验收报告原件,三项原件缺一项不得分。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同类项目只为一体机的项目呢?业绩只算一体机的业绩呢?答:招标文件中**.*条款定义:“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招标文件中规定商务部分打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本函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函为准。联 系 人:崔志华 胡晨 李腾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青岛分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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