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关于收回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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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国土资[****]***号根据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砀政秘[****]***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及国营砀山县薛楼苗圃场使用的位于经一路西侧*****.**平方米(**.****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方米(**.****亩)的划拨土地(土地证号:砀国用(****)第***号)、国营砀山县薛楼苗圃场****.**平方米(*.***亩)的划拨土地,宗地内***平方米(*.****亩)的沟渠用地为农用地,不在收回范围内。收回土地具体范围:东起经一路,西至樱花路,北起砀******土地,南至禾鑫路,(具体范围详见:《收回砀******及国营砀山县薛楼苗圃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图》;二、******位于经一路东侧*****.**平方米(**.***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砀国用(****)第***号,收回土地具体范围:东起国营砀山县薛楼苗圃场土地,西至经一路,北起孙杨庄西路,南至砀山县薛楼苗圃场土地。(具体范围详见:《收回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图》对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由县政府给予原产权人补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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