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连州大道慧光中学交叉路口高清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设备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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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连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连州大道慧光中学交叉路口高清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设备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进行公示。一、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捌拾叁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陆角陆分(¥***,***.**元)。二、邀请的供应商*.*、本项目拟邀请的供应商为:深******。三、采购信息*.*、内容:高清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设备。*.*、数量:*批。*.*、完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和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付款方式:***.******.***、合同生效,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合同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四、采购理由*.*、连州市区现使用的十二个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全部是以公开招标方式,由深******中标安装的,为确保整个系统工程的完整性、兼容性、可靠性、配套性和一致性,并方便后期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五、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款的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三级或以上资质,广东省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质同级的备案证明。*.*、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核查网址和专用章等)。【参保时间须为****年*月份或之后】*.*、提供供应商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个月内有效,谈判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报名及登记手续并购买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六、 报名和登记信息*.*、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至**:**,下午**:**至**:**,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部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广东省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质同级的备案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备查);***.******.***、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报名的,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备查)。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人:吴先生*.*、电话:****-*******。*.*、传真:****-*******。*.*、地址: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号东方巴黎*号楼****室。九、采购人信息*.*、联系人:叶先生。*.*、电话:****-*******。*.*、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江路**号。注:*、本项目所涉及的“天”指“日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报名登记后的供应商如有质疑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将依法不予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