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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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成财决字【****】*号投 诉 人:菏******联系人:史松林地 址:菏泽市和平南路***号三楼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山东省******联系人:秦国庆地 址:菏泽市兴发路一号四楼联系电话:****-*******投诉诉求:使我公司依法享受参与政府招投标工作的权利。****年*月**日,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代理的“成武县文化大院配套电子设备及秧歌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CC****-***)评审结论的投诉。受理后,成武县财政局联合成武县检察院,带领成武县政府采购中心人员依法开展了情况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投诉人称:投诉人于****年*月**日依法参与了本采购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要求和投标产品生产厂商的证明文件,其提供的投标产品为正偏离产品。被投诉人称:投诉人在第一轮报价后进入专家综合评审时,投诉人所投标产品(投影仪)的灯泡功率为***W是负偏离,不响应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本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为成武县文化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省******,即被投诉人。本项目于****年*月**日上午*:**在菏泽市兴发路一号四楼开标,整个开标过程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项目评审小组由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人组成:杨魁,尚兴军,陈岩,杨魁为评委主任。共有*家单位按时递交了报价文件,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独立的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了评审。经初审,投诉人所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未能通过符合性鉴定,没有进入下一步评审。投诉人于****年*月**日和*月**日对本项目进行了两次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和*月**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函。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年*月*日,在菏泽山东省******开标室进行了该项目的复审。招标文件中投影仪技术参数要求为“...亮度不小于****流明,对比度为****:*,灯泡的功率为***W”,而投诉人所投报投影仪产品灯泡的功率为***W。经专家复审一致认为:其功率大于技术参数要求(能耗高),为负偏离,属于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因此其投标文件被否决,不得进入下一步的评审。评审专家承诺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在复审报告上签字确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为合法合格的代理机构,评审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评审结论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日内向成武县人民政府或菏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武县财政局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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