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金牛区百寿路8号地块配套市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环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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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项目名称:金牛区百寿路*号地块配套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成都瑞******建设地点:西安路街道辖区百寿路*号项目性质:新建投资规模:***万元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建设工期:总工期为*个月(****年*月初~****年*月底)。建设内容:工程包括一条**米宽的道路(A线)、一条*米宽的道路(B线)和一座**米宽的道路连接桥(跨摸底河)。其中A线道路为城市支路,路线总长***.***m,于KA*+**.***处设置一座**.**m长的跨摸底河桥。道路设计标准路基宽**m,设计车速**km/h。B线道路为城市支路,路线总长***.***m。道路设计标准路基宽*m,设计车速**km/h。两条市政道路的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电力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及交通工程等。在A线道路布置跨摸底河桥梁一座,桥梁两端与A线道路顺接,桥梁中心桩号为KA*+***.***。桥梁桥宽(正向)**.*m,跨径(斜长)**.**m,与摸底河斜交角度为**度。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概述施工期由于基础开挖、基础建设等工程施工将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水土流失等环境影响。营运期主要的环境影响是道路交通噪声和汽车尾气。三、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一)施工期拟采取的污染措施及防治对策*、施工期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扬尘①材料堆放场应距敏感点≥***m,设在当地主导风向下风向处;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建议施工单位应暂停土方开挖,采取覆盖堆料、湿润等措施,有效减少扬尘污染;③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暂时不能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措施,运输沙、石、水泥、土方等易产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洒漏。(*)机械废气施工期间,使用机动车运送原材料、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的运转,均会排放一定量的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HC等,其特点是排放量小,且属间断性无组织排放,由于其这一特点,加之施工场地开阔,扩散条件良好,因此对其不加处理也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在施工期内应多加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使其能够正常的运行,提高设备原料的利用率。*、施工废水治理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工程建设期间不设施工营地,系租用周边民房,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噪声治理措施施工噪声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组织方案,禁止夜间施工,午间休息时段不得开启;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机械,精心布局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限值进行控制,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等治理措施,可有效防止发生噪声扰民现象出现。*、施工固废治理措施施工期间将有弃土、建渣等固废产生,对该部分固废应妥善堆放、及时处理,并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埋场,在外运的建筑垃圾时采用用毡布覆盖、不允许超载等,则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二)营运期拟采取的污染措施及防治对策本项目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进入营运期后,会改善当地交通环境,带来社会正效益,其对环境主要的负效应主要来自于过往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路面、桥面径流和汽车尾气。*、过往车辆交通噪声①道路业主单位打足噪声治理经费,加强对道路绿化带的建设。本项目道路两侧均种植有树木,应增加该绿化带两侧绿化密度,选择叶茂枝密、减噪力强的植物。街道两侧应适量增加绿化密度、种植叶枝茂密的植物。②从环保角度指导、协调及完善沿线待开发的用地区域性详规,从规划角度调整沿线待开发用地的合理布局。在道路两侧预留一定宽度的道路缓冲区,避免交通噪声对区域声环境产生影响。③加强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拥堵而造成噪声超标;加强车辆噪声监测,控制噪声超标车辆上路。④加强对夜间车辆的管理,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汽车尾气排放与治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并在道路两侧边沟外种植绿化带,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路面径流为减轻路面径流对地表水体的影响,路面径流在工程设计中需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用相应的工程措施,路面径流通过雨水管,水中的悬浮物、泥沙等经过降解或沉积,其浓度对河流的影响降低;加强营运期道路的管理,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在路面的污染物,保持路面清洁;有条件时可采用植被控制措施,即:在道路沿线两侧密植植物,通过吸附、沉淀、过滤和生物吸收等作用,能将污染物从径流中有效分离出来,达到改善径流水质和保护地表水体的目的。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单位:成都瑞******单位地址:中大君悦**楼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评价机构名称:四川省******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