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桂城社区警务区办公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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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桂城社区警务区办公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详情请参见招标文件。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GCJD*******-****(****-****FS**CL**),请点击打开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本项目投标邀请及招标文件中所有时间均为**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项目编号:GCJD*******-****(****-****FS**CL**) *. 项目名称:桂城社区警 务区办公设备采购*. 项目类型:货物类*. 项目情况一览表:采购内容数量交货期最高限价办公电脑及打印机设备一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完成并验收合格人民币**.**万元备注:*、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规格及主要配件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采购本国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财政局。*.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港路**号桂城街道办事处南门右侧)*.* 供应商须递交报名资料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审核,然后到银行缴款(户名:******佛山分公司;开户行:广东省佛山市建设银行禅建支行;账号:**** **** **** **** ****,注: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缴款后凭银行收款回执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注:*、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下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 点击打开)”,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分公司投标:供应商******,******的营******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并经审查,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元整,售后不退。*. 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时间:****年**月*日*:**~*:***.*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月*日*:***.* 投标及开标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会议室(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港路**号桂城街道办事处南门右侧)。**.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号永丰大厦*楼(佛山分公司)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电邮:CLfs****@***.com传真:****-****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纪律监督电话:***-**** ****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