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关于泉港区市政照明设施维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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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供应商:经采购人决定,现对“泉港区市政照明设施维护服务采购(采购编号:YFCG*********)”项目《采购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如下:一、删除采购文件第**页技术考评分中的序号*-*条款“投标人本身具有路灯主材生产能力的得*分,具有LED生产能力的得*分,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定,本项最高得*分。”二、采购文件第**页技术考评分序号*-*条款中的“(*)根据项目技术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承诺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满分*分,每项不符合者,根据技术要求条款的重要性,每项扣*.*~*分,扣完为止。有实质性负偏离的为无效投标。”修改为“(*)根据项目技术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承诺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满分*分,每项不符合者,根据技术要求条款的重要性,每项扣*.*~*分,扣完为止。有实质性负偏离的为无效投标。”三、采购文件第**页技术考评分序号*-*条款*-*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维修服务方案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进行评价:(*)日常巡查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 检修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 应急处理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维修服务方案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进行评价:(*)日常巡查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 检修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 应急处理方案(满分*分)。优(*分)、良(*分)、一般(*分)*二、采购项目的递交投标文件及样品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由原来的“****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三、《采购文件》中有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以本修改通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