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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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财采决[****]**号 投诉人:华润新龙(十堰)****** 地址: 车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雄波 授权代表人:郭恒 电话:****-******* 被投诉人:湖北省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竹溪县财政局家属楼一楼 电话:****-******* 被投诉人:竹溪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刘启德 授权代表人:程玉廷 电话:****-*******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竹溪县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ZC*******)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专家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人,于****年*月*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在****年*月**日前先后有四家投标供应商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中标企业所投彩超产品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实,属于虚假投标。要求投诉人提供产品技术白皮书。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日一一回复。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月**日两次要求投诉人按期提交投标产品技术白皮书,投诉人仍未向被投诉人提交投标产品技术白皮书,被投诉人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人下达拟取消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此后,投诉人于****年**月**日下午直接向我局提出投诉(申诉书)。受理其投诉后,我局依法对其投诉书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复印件),调取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称: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于****年**月**日发的通知书收到已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向贵办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四)(五)(七)小条,认为贵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了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有指定限定品牌商标的现象,有以不******。 本局经审查查明:“竹溪县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为竹溪县卫生局,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代理该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等规定的媒体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在开标前从竹溪县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出两名专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名以及从竹溪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名技术专家,共*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各有效投标供应商进行了审查和综合评分,向采购人推荐中标第一侯选供应商为华润新龙(十堰)******。本局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此次招投标活动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局对投诉人的投诉意见和材料、被投诉人对投诉的答复以及专家论证的相关材料,都作了深入仔细的分析和研究。投诉人投诉意见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而本项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而这项投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人称;*、我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性能和参数报告,比技术白皮书更有权威;*、我公司在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现场开标中评分排名第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且报价比较低,性价比较高;*、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医疗设备国产化,我公司投标的设备入选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优秀产品目录;*、******中标候选人资格,我公司要求行政复议,请贵中心举证。 经审查查明:经专家审查论证投诉人提供的预中标产品“检测报告”是****年*月*日送检报告,且只能认定送检的产品符合医疗设备 质量相关标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提供产品“技术白皮书”目的,是为了核实 所投产品相关技术 参数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同时也是答复其他质疑供应商******始终未按被投诉人要求提供“技术白皮书” (提供了其他资料); 你公司投标的设备入选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优秀产品目录,******产品得到了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认定,这一证书不能代替产品技术白皮书”。 但在有投标供应商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期间,在采购活动暂停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补正资料情况下,被投诉人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人下达拟取消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是促使投诉人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的需要,更是为了保证本次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经审查查明:按照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论证,认为该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对应的技术参数均符合竹溪县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要求提供“技术白皮书”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必备要件 ,不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 投诉人的权益未受 侵害, 本局认为投诉人对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驳回投诉人 华润新龙(十堰)****** 此项投诉请求。 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本次所有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投诉 缺乏事实依据, 驳回 投诉, 维持原评审结果 。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竹溪县人民政府或竹溪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竹溪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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