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龙泉市金岗工业二期5号地块(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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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于****年**月*日**时,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举行金岗工业二期*号地块(二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 ****** 为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如下:(一)地块位置:龙泉市金岗工业区内,南面为金岗大道,北面为高坡,西面与二期*号相邻;(二)地块范围:详见出让宗地图;(三)出让面积:约*****㎡;(四)土地用途:工业;(五)用地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小于**米,投资强度≥***万元/亩,土地产出≥***万元/亩,土地税收≥*.*万元/亩,以上地块其它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及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六)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利用现状;(七)土地使用权年期:**年;(八)动工及竣工期限:开工时间:成交之日起*个月内, 竣工时间:成交之日起**个月内;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壹佰陆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捌 元(¥ *******.** 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你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请竞得人务必于****年**月**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龙泉市中山西路**号与龙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日内交清出让金。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伍份,挂牌人执壹份,出让人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公证处执壹份。特此确认!出让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挂牌人: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加盖公章)竞得人: (加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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