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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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的委托,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中亚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开养老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规定》(新环评价发[****]***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中亚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开养老院)建设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工程名称及概况 *.工程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中亚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开养老院)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工程内容 本项目占地面积****.** m*,总建筑面积****.**m*,总投资估算为***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一栋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综合楼,开发区中医院、中亚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中开养老院均设在此楼内,开发区中医院是以中医为主的二级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等科室,设病床数***张,无传染科和手术。中开养老院是一所依托开发区中医院医疗基础的医、养结合的养老院,设床位***张。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开发区医院、中开养老院 联系人:郜洋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号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马小军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号汇轩大厦***室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研究相关法律及规划,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勘察,识别评价因子,确定评价重点、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环境敏感目标,发布第一次环境影响信息公示。 (*)第二阶段(正式工作阶段):项目区环境现状监测和评价,工程分析,各专题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对项目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明确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发布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形成报告书送审稿。 主要工作内容:在对项目建设场地周围环境现状质量状况的调查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跟踪监测的方法和环境管理制度。 五、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以及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 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在建设单位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日内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 (*)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主动提出的意见。公众对该工程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在了解公告内容后,将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 (*)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同时公布环评报告书简本。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并进行信息反馈。本工程拟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公众、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等进行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在本项目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广泛征询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您是否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您认为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您认为项目建设是否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您认为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您认为项目建设是否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您认为总体而言项目的建设对本区域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您对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为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