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关于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时荧光定量PCR仪重新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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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关于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时荧光定量PCR仪重新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号质疑人:******法定代表人:陈振兴 联系方式:****-*******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路***号邮编:******质疑人于****年**月**日递交关于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时荧光定量PCR仪重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G****货字***号)的质疑函收悉,针对质疑问题,现答复如下:*、质疑人述称:中标供应商广东******提供成交的产品罗氏LightCycler *** II型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系统有**条参数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答复:经我中心核实质疑事项,并与业主联系沟通,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其竞标产品“罗氏LightCyclerR *** II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技术参数,此份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一致,******授权的中国经销商盖章确认。而且中标供应商函复承诺对所响应内容负责,如果验收上达不到投标技术参数,业主可拒绝付款。而质疑函附上的************授权的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无法证明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号第九条(二)款的规定,质疑人所称中标单位涉嫌虚假应标的说法不予采信。*、质疑人述称:中标供应商广东******提供成交的产品罗氏LightCycler *** II型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答复: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为市场调节价产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就算是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价格也因不同地区、不同配置、不同版本、不同服务而有可能相差甚远,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以市场普遍报价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质疑人提供的其它地方公布的中标价,无法考证其配置,服务等相关内容,且由于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产品的成本价,经调查也无法核查中标产品的成本价。因此,无法证实中标人的报价高于市场价。*、质疑人述称:中标供应商广东************购买社会保险,提交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答复:经我中心核实质疑事项,******提交的社保证明的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个人社保信息为保密信息,拒绝出具相关证明,且由于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社保证明为虚假材料,因此,无法认定该证明为虚假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号第九条(二)款的规定,质疑人所称中标单位涉嫌虚假应标的说法不予采信。如果质疑人认为该证明为虚假证明,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综上所述,本项目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采购单位: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年**月**日抄送:贺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