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体育馆专业灯光系统变更公告(吉政采【2014】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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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体育馆专业灯光系统项目编号:变更公告(吉政采【****】***-*号) 开标日期:****-**-**开标时间:**:**工程所在地:吉安市 开标地点: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楼四号开标厅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类型:发布日期:发布人:**项目概况白鹭洲中学关于体育馆专业灯光系统招标的变更公告各投标人:根据采购单位要求,体育馆专业灯光系统(吉政采【****】***-*号)采购项目,现根据招标文件变更如下:一:在招标公告中对采购人的要求不仅是具备以下五条条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中须包含本次招标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还应当同时满足招标公告上的:(*)必须是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灯具制造商,且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及以上,提供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本工程须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安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机电施工安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机电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乱纪行为;三、而招标公告符合性评审中对投标人的评审内容只有第一条(本函)中的五条,故申请将第二条(本函)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加进符合性评审当中去。特此公告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零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