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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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烟听告[****]第***号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见附件)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年*月**日上午**:**。二、听证会地点漳平市烟草专卖局六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一)听证代表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由卷烟零售户代表*名、消费者代表*名、无证经营户代表*名及邀请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的方式产生。申请报名人员超过限额时,以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单位或组织先后顺序确定;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我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群体、单位或组织,以邀请的方式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员听证旁听人名额为*-*人,由社会各界报名参加,从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如报名人数不足*人时,以实际报名参加人员的全数确定。四、其他有关事项。(一)报名条件。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周岁的公民(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报名人报名时须提供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如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应当在报名时一并提交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二)报名方式。*、采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号,邮政编码:******;电子邮件**********@qq.com:。*、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年*月*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特此公告联系人:姜仙成 、林建国联系电话:****-*******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附件: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第***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食(日)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及其他适宜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要求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信赖保护和受理在先原则。第二章 布局标准第六条 零售点原则上应于食(日)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及其他适宜设置零售点的场所进行设置。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以上因素及现有零售户的销售能力将我市办证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类区:一类区:指城区主干道、乡镇街道。人口密度高,人口辐射量大,居民消费能力强,零售户销售能力强,所在地的沿街店面。二类区:指城区次主要干道、行政村。人口密度一般,人口辐射量一般,居民消费能力一般,零售户销售能力一般,所属的城区次主要干道的沿街店面及行政村所在地区域。三类区:指城区所在地的小巷道、工业园区干道及自然村。人口密度较小,人口辐射量较小,居民消费能力较低,零售户销售能力较低,所属的城区小巷道、工业园区干道的沿街店面及自然村所在地区域。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应有一定间隔距离。根据第八条三种区域划分的类别,对零售点的可行间距进行界定:(一)一类区的零售点的之间的可行间距应达到**米以上;(二)二类区的零售点的之间的可行间距应达到**米以上;(三)三类区的零售点的之间的可行间距应达到**米以上。第九条 各个区域类别的可行间距及每个卷烟零售点人口辐射量应根据人口辐射量(含居住人口数量和人流量)进行界定。人口辐射量应达***人以上(居住人口数量与人流量应以当地派出所提供的人口数据为准)。人口辐射量每增加到***人以上时,可增设*个零售点;人口辐射量每减少***人,零售点户数只减不增。第十条 以下场所和区域不受间距限制,但受零售点数量限制,零售点需均衡分布: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入住总户数在***户以内的,每入住***户以上可设置*个零售点,入住户数每增加***户可增设*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入住总户数在***户以上的,***户以内的部分按本项前半部分标准执行,超过***户的部分按每入住户数增加***户可增设*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住宅小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人口达***人以上(应提供该厂在职员工人数证明)可设置*个零售点,每增加***人以上的可增设*个零售点,依此类推。大型企业、工厂内设多个生活区的(每个生活区要相对独立),参照第十条第(一)项封闭式小区规定。(三)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按固定经营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数应以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固定摊位总数在***个以内的, **个以上固定摊位且有营业执照的可设置第*个零售点,固定摊位每增加**个可增设*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固定摊位总数达到***个以上的,***户以内的部分按本项前半部分标准执行,超过***户的部分按固定摊位每增加**个可增设*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本项适用于农贸市场内店面和农贸市场范围内与大门口同一侧临街店面。(四)高速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高速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大门内服务区或候车厅的可设置*个零售点。车站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 (五)集镇、农村区域,政府有规划的新农村建设小区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置*-*个零售点,入住人口达***人的可设置*个零售点;每增加***人以上的,可增设*个零售点。(六)旅游景区内、纪念馆内、展览馆内可设置*个零售点。(七)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复函的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便利店且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可设*个零售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可行间距、零售点数量及人口辐射数量限制,但申请户位于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出入口中间线**米半径内的区域除外:(一)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酒楼、茶楼、休闲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二)城区范围内的经营酒类、茶叶、土特产等礼品店(店内不能经营食杂、日杂等与礼品无关的商品)且营业面积(店面宽度须达*米以上)达***平方米以上的;集镇范围内的经营酒类、茶叶、土特产等礼品店(店内不能经营食杂、日杂等与礼品无关的商品)且营业面积(店面宽度须达*米以上)达**平方米以上的;(三)城区范围内的超市营业面积达***平方米以上的;城区范围以外的超市营业面积达***平方米以上的;(四)营业规模在**张床位以上或者营业面积达***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旅社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五)看守所、拘留所、武装部、驻军部队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八条规定限制:(一)因市政建设、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且不得更换经营者和改变经营业态,零售点新址仅限于原址所在路段范围内,与其他零售点可行间距可参照第八条的标准减半执行,但涉及到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可行间距减半执行)。 (二)持证人(自然人)因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原持证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变更为原负责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三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须持有漳平市级以上的有效证件)、复退军人、待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须持有报到证)等特殊群体,可行间距可参照第九条的标准减半执行(涉及到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可行间距减半执行),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二)本人经营。(三)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农药、油漆、鞭炮、化工品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经营五金建材、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药品、药店、手机店等非主营食(日)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二)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出入口中间线**米半径内的区域;(三)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以及经营场所不固定或不与住所相独立的;(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一)凡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停业且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被依法注销的情形;(二)受数量控制但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三)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行间距”指行人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两个零售点店铺出入口中间线的距离。第十七条 新申请办证的零售点可行间距的参照物为与之可行间距最近的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零售点(含原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物。第十八条 以上凡涉及到间距减半执行的条款,每一申请户一次申请只能适用一次,不得重复减半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的定义:(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二)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有用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场所,并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三) “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是指经营户实际用于与主营项目餐饮店、酒楼、茶楼、休闲娱乐等场所密切相关且建筑物之间能紧密连为一体的建筑面积总和。仅包含建筑物内与主营项目紧密关联,实际用于经营的室内面积(如:收银台、柜台、货架、包厢、茶室等)、辅助面积(如:楼梯、走道、卫生间、厨房、冻库、仓库等)和结构面积(如:墙、柱等占用的)组成。上述与主营项目无关的,不能计入经营的建筑面积(如: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起居室、露天场所、临时搭建等);(四) “营业面积”指该店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阁楼面积不计入其中;(五) 上述凡涉及到经营场所面积计算的,统一为该经营场所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且所涉及到的经营场所必须紧密连为一体。(六) “证照相符”是指许可证上的企业字号名称、地址、持证人等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一字不差全部相符;(七) “入住户数”是根据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八)“农贸市场”是指在城乡、农村等设立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九)“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十)“纪念馆”是指的是为纪念有卓越贡献的人或重大历史事件而建立的陈设实物、图片等的房屋。纪念馆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应证明。(十一)“展览馆”是指专供举办各种展览活动的馆所。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村”是指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的,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基层农村行政单元。村部所在地即为行政村所在地。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不受本规划标准限制。持证户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且经营者、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等未发生改变,不受本《规定》的调整,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监督、管理并逐步优化布局。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漳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年*月**日公布的《漳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听证代表报名表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单 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需要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和理由 烟草局审批意见 备注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旁听代表报名表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单 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申请旁听的理由 烟草局审批意见 备注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